来源:威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04 11:12:17 阅读量:904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字【2014】34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通常由内勤工作人员担任兼职管理员,协同做好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各项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即为日常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四条 各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利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明细账目进行核算:房屋和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根据国资系统要求从2019年开始计提折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总账的设置,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二)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的设置,各科室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股室或在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管理,固定资产增加,分为购建(包括新建、自建、扩改、改建等)、购入、自制、调入、盘盈、捐赠和其它形式等。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县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购入后应及时验收入账。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列入单位预算。
(二)自制、调入、盘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制资产相关资料及时验收入账。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各科室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和核销等资产处置工作,须依照省、市、县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和收益收缴管理的专门办法和办字【2014】34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统一报批办理,具体组织实施。处置计算机等相关电子产品时,须由网管中心人员对装备进行技术处理,避免法院资料外泄,造成失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核对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档案。
(二)各科室保管应保持清洁,存放有序,对于丢失、损坏、变质情况要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保管人员对单位资产要经常检查,发现公物损坏,及时维修。建立设备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各科室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核查同账务结合起来,以物对账、以账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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