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04 11:10:10 阅读量:85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休假、请假、因公外出审批程序,严明纪律和规定,强化作风建设,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纪委监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等;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需请假;因执行公务、参加会议或培训等需离开县辖区的需申请因公外出。
第四条 干部职工拟休假、请假、因公外出的,须填写审批(备案)表(附后),并按程序审批、备案。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先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手续。
(一) 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正科级干部)休假、请假及因公外出的,按程序报请县纪委书记审批。
(二) 委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请假3天(含)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书记审批。
(三) 其他干部职工请假3天(含)以下的,由所在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3天以上的,按程序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休假、请假、因公外出获准后须向办公室备案,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交接后方可离岗,假期结束后应按时返岗、及时销假;休假、请假、因公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如遇紧急情况,及时返岗。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干部职工休假、请假管理工作,做好休假、请假的备案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第七条 县委巡查机构干部职工,委机关借调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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