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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来源:威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04 11:41:29 阅读量:1378

 

复审程序:是指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原处分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工作程序。

复查程序:是指监察对象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岀申诉,监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处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查决定的工作程序。

复核程序:是指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复审(复查)决定不服,在法定程序内,向作出复审(复查)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复审(复查)决定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工作程序。

一、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应由受处分人本人提出,若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二)有明确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应提交申诉书,并附原处分决定书复制件,申请复核的,应同时提交复审(复查)决定书复制件。

(五)在法定的提起申诉的期限内(一般为三十日)。

(六)符合管辖范围的要求。

二、受理前的审查

监察机关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规定的,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不符合《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四)申诉书末载明《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规定内容的,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

三、审理

(一)方式:(1)书面审查(2)直接调查核实(3)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二)程序:(1)指定承办人(2)阅卷(3)补充调查(4)集体审议

(三)期限:复审(复查)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复核期限一般为六十日。

(四)监察机关经复审(复查)复核后,对原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1、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

2、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变更: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2)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3)处理不适当的。

3、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撤销,决定散销后,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1)违纪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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